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98號上訴人即被告 高福六
江宗遠 高進財 高金吉 江坤振高 陳花 吳麗嬌許錦菊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富永
陳良昌 上列當事人間因102年度訴字第298號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貳拾柒萬陸仟捌佰伍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叁萬伍仟叁佰伍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李陸華法官吳佳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書記官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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