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1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1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1855號債權人 宋明仁 債務人KHUYIROH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KHUYIROH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
二、請釋明本件請求金額之依據,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依所附之借據影本,其金額、到期日皆與聲請狀不符)。
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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