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2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22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即李
鈺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周興國 代理人 邱妍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宇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書記官黃筱玲股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2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087-NX-0078744-111242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088-NX-0112780-012603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089-NX-0149508-61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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