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375號原告陸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至勝 被告正義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何育仁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君聖 律師被告 魏應充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3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而被告正義股份有限公司雖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然其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經本院刑事判決判處罪刑在案,另被告魏應充雖非上開刑事案件之被告,然其於事發之時,為被告正義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並經原告主張其執行公司業務時違反法令致原告受有損害,是被告正義股份有限公司、魏應充均為依民法(含公司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又本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君杰
法官陳俊宏法官張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書記官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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