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三○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申○○訴訟代理人宙○○被告巳○○被告未○○被告午○○被告B○○被告C○○被告黃○○被告丁○○被告辰○○被告宇○○訴訟代理人辰○○被告亥○○被告戊○○訴訟代理人乙○○被告戌○○○被告天○○被告玄○○被告地○○被告H○○被告G○○兼訴訟代理人天○○被告D○○被告 魏新欽 被告 魏新廣 被告E○○被告I○○兼右四人訴訟代理人D○○被告A○○被告J○○被告F○○被告卯○○被告寅○○被告丑○○被告辛○○被告癸○○被告壬○○被告己○○被告庚○○被告酉○○被告子○○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管靜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趙芳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