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3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313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福鈞
張耕瑋羅聖彬詹鈞閔前列四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胡宜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禎庭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