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08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084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代理人 施仁傑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建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同上開日期延滯第一個月內,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內,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內,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