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75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敏玄 債務人 葉茹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零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32192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
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0年11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6,008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㈢相關欠費子號:32192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2月25日
書記官王翊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