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75號債權人 林欽樟 債務人王子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參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請求應予駁回。(按債權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13日通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債權之利息起算日」,該通知書已於民國106年2月15日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述說明,本院僅准如前項所示之範圍核發支付命令,超過部分之請求,不允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司法事務官潘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