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信徒大會決議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250號原告 賴炳輝
張清戊 林子權 被告台中市犁頭店福德廟法定代理人 沈金順 被告 林秋潭
廖生旗 夏廣美 羅永吉 林基源 林海順 賴木水 黃坤炳 蔡添順 許美鈴 蔡榮輝 羅鼎勝 楊子億 賴冠勳 廖德昌 廖茂勳 賴炳輝 黃士珍 蔡添鎔 林坤炳 黃雪舫 湯裕全 郭麗春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信徒大會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3項定有明文。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亦有明文。原告先位聲明第1、2、3項確認被告台中市犁頭店福德廟民國106年9月10日召開第6屆第1次臨時信徒大會選舉管理委員及監察委員之決議無效,並確認被告林秋潭等當選管理委員及被告廖茂勳等當選候補管理委員、被告蔡添鎔等當選監察委員及被告 鄭文洲 當選候補監察委員無效,備位聲明第1、2、3項請求撤銷被告台中市犁頭店福德廟106年9月10日召開第6屆第1次臨時信徒大會選舉管理委員及監察委員之決議,並確認被告林秋潭等當選管理委員、被告蔡添鎔等當選監察委員無效,經核原告先位聲明3項標的訴之利益相互競合,備位聲明3項標的訴之利益相互競合,均無交易價額,且原告就前開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若干亦難認定,應認前開標的價額於客觀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標的價額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3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定之,即應以165萬元定之,依此核定原告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備位聲明與先位聲明之訴有選擇關係,不另計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件應徵第1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熊祥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書記官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