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160號原告 陳韋臣 即 陳偉臣 ( 陳文華 之承受訴訟人)
陳偉正 (陳文華之承受訴訟人)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錫純 被告水美護理之家兼法定代理人 江瑞敏 被告 周淑英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0年度易字第311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簡璽容法官賴秀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千瑄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