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457號原告 鄭武謙 上列原告與被告 阮玉珊 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並取消原訂庭期,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需依司法互助程序委請法務部辦理送達,經法務部以104年1月16日法外決字第00000000000號函意旨,需補正起訴狀之越南文或英文譯本(一式二份)。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書記官張竣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