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703號上訴人全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童玉瑋 被上訴人祥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林士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8,900元【計算式:672,000元+Yagi天線2支、光功率計1台、FCadapter20個、光模組28台之價值共計256,900元=928,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1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蕭涵勻法官黃媚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書記官羅敬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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