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88號債權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炳昱 債務人 許又欣
許正存
一、債務人許又欣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叁萬玖仟捌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付遲延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許正存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林佳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書記官林秀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