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32號聲請人 楊尚福 相對人 洪啟豐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載之本票3紙,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原本3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又欠缺票據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第11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所提本票三紙,均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此有本票原本在卷可憑。因上開本票係屬欠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之無效票據,是以,聲請人據以請求對相對人為本票准許強制執行,核屬無據,應以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書記官許永溪┌───────────────────────────────────────┐│本票附表:99年度司票字第32號│├─┬───┬──────┬───────┬─────┬──────┬─────┤│編│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額│票據號碼│備註││號││││(新台幣)│││├─┼───┼──────┼───────┼─────┼──────┼─────┤│1│洪啟豐│未載發票日│98年07月20日│100,000元│JC072129││├─┼───┼──────┼───────┼─────┼──────┼─────┤│2│洪啟豐│未載發票日│98年07月20日│100,000元│JC072130││├─┼───┼──────┼───────┼─────┼──────┼─────┤│3│洪啟豐│未載發票日│98年07月20日│100,000元│JC072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