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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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41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呂思賢 律師
楊德一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文德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3萬1,9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176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2,6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書記官簡吟倫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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