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10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100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健瑋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案被告李健瑋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緝字第1466號),本院認不宜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簡字第2952號),改為通常程序審理(105年度易字第1003號),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筱涵
法官王筑萱法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子豪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