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09號原告乙○○被告甲○○
2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3月23日裁定限期命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98年3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份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二份在卷可按,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
書記官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