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10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吳緣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叁萬肆仟捌佰捌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緣鳳於民國92年12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14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12月09日起至民國93年12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8月24日止累計490,171元正未給付,其中143,650元為本金;346,437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吳緣鳳於民國92年10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分025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8月24日止累計515,603元正未給付,(其中134,806元為本金,379,710元為利息,1,087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吳緣鳳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8月24日止累計629,109元正未給付,其中170,674元為消費款;454,835元為循環利息(
2004/8/2~2018/08/24);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通信貸款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10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緣鳳│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143650││8月25日││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吳緣鳳│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170674││8月25日││算之利息│││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吳緣鳳│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34806││8月25日││算之違約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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