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100號原告 林蔡千惠
林大暉 林欣佩 林欣宜 林大卿 被告 蘇信維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3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秋娟
法官許月馨法官陳怡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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