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上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字第160號上訴人 王美心 訴訟代理人 王福村 被上訴人司法院法定代理人 賴浩敏 被上訴人 莊俊華
陳光秀 李文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一項裁定之。
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世展
法官顏基典法官王明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書記官王全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