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241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宗德 視同上訴人即追加原告 李燕貽
賴 李玉雪 被上訴人即被告 王錦鳳
王 鄭金蘭 王清波 陳裕家 王淑珠 陳美麗 陳裕智 陳慧玲 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坤田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不服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6日所為99年度訴字第124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二、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90,2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書記官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