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交字第10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交字第10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交字第103號原告 陳妍霖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新北裁催字第48-P00000000、48-P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書記官李怡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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