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上訴字第1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168號上訴人臺灣 新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任昌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72號,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805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任昌明知對於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經個人同意外,應於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內為之,竟意圖損害 許建隆 之利益且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公然侮辱、加重誹謗、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自民國108年7月至108年12月止,在Blogger及Facebook等網站(下稱臉書)不特定多數人均可共見共聞之網路上,在其新北市板橋區居所、臺北市內湖區工作處,接續上網發表如附表所示之不實內容文字,足以毀損告訴人許建隆(更名為 許鑒隆 ,下稱告訴人)名譽,且未經告訴人同意,亦未在合法使用目的範圍內,將告訴人相關個人社會活動等學經歷資料、調查筆錄,以置放於網路臉書方式供大眾閱覽,足生損害於許建隆之名譽及隱私(人格)權之事實。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嫌。
二、檢察官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以: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告訴人許建隆於偵查中之指訴、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980號刑事判決、被告於108年7月1日發表標題為「民進黨新潮流力挺許建隆舞弊與偽證」之部落格文章影本、被告於108年7月29日發表標題為「談:污辱法官的滿足感、參與感、正義感與成就感」之部落格文章、被告於108年8月25日發表標題為「向東華大學校長 趙涵捷 等人檢舉 王詩韻 的犯行」之部落格文章、被告於108年9月11日發表標題為「(鏡週刊)持續以不實、不查證報導誹謗、煽惑讀者公然汙辱甲○○」之部落格文章、被告於108年10月24日發表標題為「法務部怠惰於偵查學術舞弊卻投機於趁勢拾取績效」之部落格文章、被告於108年12月3日發表標題為「文化政治系畢業生 萬家佛 涉嫌偽造文書、掩護學術舞弊」之部落格文章、被告於108年7月至10月發表之臉書貼文及網誌、被告於108年7月26日、8月21日於臉書粉絲專頁-學術詐欺:案例分析與知識社會學中之貼文、被告於108年7月24日、8月29日、11月19日於臉書粉絲專頁-學術詐欺:案例分析與知識社會學中之網誌、被告於108年10月9日於臉書粉絲專頁-學術詐欺:案例分析與知識社會學中之相簿對鏡週刊 裴偉 提告之各相片、被告於108年10月12日於臉書粉絲專頁-學術詐欺:案例分析與知識社會學中之相簿王詩韻許建隆 翁順裕 蕭朝興 聯手卷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326號,下稱另案易326號)內之各相片、被告於108年11月25日於臉書粉絲專頁-學術詐欺:案例分析與知識社會學中之相簿高等法院108上易1980號(下稱本院上易1980案)內之相片影本1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326號審判筆錄(108年7月23日)、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易字第1980號審判筆錄(108年11月26日)、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297號刑事判決為主要論據。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對於其所訴之被告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而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
四、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何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犯嫌。辯稱:我所陳述者均為事實,並無公然侮辱、加重誹謗或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犯意等語。
五、本院之判斷:
(一)按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所誹謗之事涉及公共利益,亦即非屬上開但書所定之情形,表意人雖無法證明其言論為真實,惟如其於言論發表前確經合理查證程序,依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客觀上可合理相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者,即屬合於上開規定所定不罰之要件。即使表意人於合理查證程序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實非真正,如表意人就該不實證據資料之引用,並未有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情事者,仍應屬不罰之情形。至表意人是否符合合理查證之要求,應充分考量憲法保障名譽權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並依個案情節為適當之利益衡量(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公然侮辱罪的成立,應該細究行為人客觀上是否有公然侮辱的行為,以及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公然侮辱的惡意,如果只是針對客觀事實發表意見,即便尖酸刻薄,批評內容足以讓被批評的人感到不快樂或不舒服,仍然是憲法所保障言論自由的範疇,不成立公然侮辱罪。應該參酌行為人的動機、目的、智識程度、慣用語言、當時所受刺激、用語、語氣、內容以及前後文句整體進行觀察,不能以隻字片語進行斷章取義,更不能只以被害人主觀上情感為依據,縱然行為人已經傷及被害人主觀的情感,但客觀上對於被害人的人格評價並沒有影響的時候,即不能以公然侮辱罪加以處罰。
(二)經查:
1、被告自108年7月至108年12月止,在Blogger及臉書不特定多數人均可共見共聞之網路上,在其新北市板橋區居所、臺北市內湖區工作處,接續上網發表如附表所示內容之文字,置放於網路Blogger及臉書方式供大眾閱覽之事實,為被告坦承不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72號卷,下稱原審卷第70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於偵查中之證述(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643號卷,下稱他卷,第269至270頁)相符,並有被告於108年7月1日發表標題為「民進黨新潮流力挺許建隆舞弊與偽證」之部落格文章影本、被告於108年7月29日發表標題為「談:污辱法官的滿足感、參與感、正義感與成就感」之部落格文章影本、被告於108年8月25日發表標題為「向東華大學校長趙涵捷等人檢舉王詩韻的犯行」之部落格文章影本、被告於108年9月11日發表標題為「(鏡週刊)持續以不實、不查證報導誹謗、煽惑讀者公然汙辱甲○○」之部落格文章影本、被告於108年10月24日發表標題為「法務部怠惰於偵查學術舞弊卻投機於趁勢拾取績效」之部落格文章影本、被告於108年12月3日發表標題為「文化政治系畢業生萬家佛涉嫌偽造文書、掩護學術舞弊」之部落格文章影本、被告於108年7月至10月發表之臉書貼文及網誌影本、被告於108年7月26日、8月21日於臉書粉絲專頁至學術詐欺:案例分析與知識社會學中之貼文影本、被告於108年7月24日、8月29日、11月19日於臉書粉絲專頁至學術詐欺:案例分析與知識社會學中之網誌影本、被告於108年10月9日於臉書粉絲專頁至學術詐欺:案例分析與知識社會學中之相簿對鏡週刊裴偉提告之各相片影本、被告於108年10月12日於臉書粉絲專頁至學術詐欺:案例分析與知識社會學中之相簿王詩韻許建隆翁順裕蕭朝興聯手卷證(另案易326號)內之各相片影本、被告於108年11月25日於臉書粉絲專頁至學術詐欺:案例分析與知識社會學中之相簿、本院上易1980案內之相片影本1份、另案易326號審判筆錄(108年7月23日)、本院上易1980案審判筆錄(108年11月26日)在卷 可佐 (他卷第41至59、61至86、87至91、93至127、129至143、161至163、165至189、191至195、197至203、205至239頁),堪認屬實。
2、證人許建隆固於偵查中證稱:我於105年8月15日借調到關貿公司服務,被告跟我是 德明 科大 的同校老師,但不認識他,從我離校到關貿公司後,被告就針對我的論文陸續在臉書還有部落格及其他社群網站發表不實的言論,攻擊我、利用舞弊著作升等、論文抄襲、偽造文書等不實罪名辱罵,長達4年等語(他卷第269、270頁),於原審中證稱:附表㈠編號1部分所寫「關貿網路董事長許建隆是 德明科大 遭撤除副教授,原因是升等副教授論文抄襲、造假,許建隆委託 賴婉君 求請檢舉人甲○○為許建隆的學術誠信與專業能力背書;甲○○…拒絕為許建隆學術誠信背書。但許建隆變造聲明書内容,再欺騙撤除許建隆論文之期刊,…許建隆的欺騙行為被期刊識破,致使舞弊論文終究被撤」為公然侮辱,抄襲、造假都是不實的;附表㈠編號2所寫「許建隆、賴婉君和王詩韻於臺灣管理學術界的舞弊、包庇文化」、「學術社群内舞弊、包庇、串聯分配利益,敗壞國家法制」、「財政部、教育部等行政單位對許建隆包庇」為公然侮辱;附表㈠編號3所寫「許建隆升等副教授著作,明目張膽地在沒有註解、引用情況下,直接拷貝他人的圖形、表格、連續字句,行政單位卻主張許建隆不違法學術倫理,試圖立刻為許建隆再提升等」所指學術舞弊部分為公然侮辱、誹謗,另就升等副教授著作,沒有註解、直接拷貝部分為誹謗;附表㈠編號4所寫「許建隆論文抄襲、造假,卻遭到教育部與德明科大包庇」、「欺騙國外期刊主編」為誹謗;附表㈠編號5所寫「法務部趁勢搶爭取媒體曝光機會後,卻持續坐視臺灣在國際學術舞台惡名昭彰於舞弊與包庇!也預告調查局對許建隆學術舞弊、詐欺案件的拖延偵辦。」為公然侮辱,所寫「許建隆意圖濫用國家檢調、司法資源與新聞媒體之情」為誹謗;附表㈠編號6所寫「為圖報復甲○○,王詩韻和許建隆聯手,向調查局指控甲○○恐嚇取財,導致遭判刑六個月」為誹謗;附表㈡編號1所寫「甲○○強調必須先向公眾媒體說明許建隆贈送三萬元禮券,以換取甲○○在『聲明書』簽名、向教育部撤案的事實,以避免許建隆事後反咬甲○○恐嚇」為誹謗:附表㈡編號2所寫「王詩韻和許建隆聯手話告甲○○恐嚇取財」為公然侮辱;附表㈡編號3所寫「許建隆最終使用詐術,變造『聲明書』内容、欺騙期刊主編,導致許建隆的論文被加速撤除」為誹謗;附表㈡編號4所寫「投稿為檢舉#許建隆論文舞弊」為公然侮辱;附表㈡編號5所寫「關貿網路公司董事長,是德明科大撤除之副教授,原因是甲○○在2017/05/24向國際期刊檢舉 許升 等副教授論文抄襲、造假。 許天真 地以為可以翻案,透過 許特 助賴,在2017/06/20求請甲○○為許的學術誠信與專業能力背書。甲○○基於許建隆被公然揭發詐欺行為之不勘,勉強同意為許籠統的專業能力背書,但拒絕為 許學術 誠信背書。然而,許卻變造聲明書内容,欺騙國際期刊主編,謂甲○○承認對許建隆的檢舉案是誤會。許的欺騙行為被期刊識破,致使舞弊論文被加速撤除程序」為誹謗;附表㈡編號6所寫「我揭發的關貿網路董事長#許建隆。這是為何學術接要求論文必須公開發表、流通的原因,目的是讓審查者有所警惕。錯誤或舞弊的論文」為公然侮辱;附表㈡編號7所寫「王詩韻和許建隆的串聯提告,至少有助於釐清它們向媒體傳遞的『抄襲』,還有彰顯國立大學門神對許建隆荒腔走板舞弊的掩護」為公然侮辱;附表㈡編號8所寫「許建隆利用舞弊著作升等、擔任財政部官職,甲○○為了維護社會公益,才暫時放棄實現原訂之批判國立大學教授著作的計晝,而專注於揭發許建隆之舞弊著作」為公然侮辱;附表㈠編號1所寫告訴人論文抄襲內容為誹謗、編號2所寫其與王詩韻聯手利用新北檢及檢夾攻策略,是為虛脫被告,打擊被告士氣部分為公然侮辱;附表㈡編號1寫到舞弊、包庇文化、汙辱檢調、司法人員部分為公然侮辱,提及「許建隆董事持有1,495,073股, 林靖 獨立董事持有0股。 家登 精密在2016年8月16日公告許建隆辭任董事,又在2017年1月4日公告林靖辭任獨立董事,宣稱的辭任的原因都是『因個人生涯規劃』;事實就是國立台北大學的博士畢業生與教授,都獲得財政部提拔,要去擔任關貿網路公司與台銀證公司的董事長。林靖是許建隆在台北大學企管系的博士論文的口試委員,二人聯名發表多篇論文」為公然侮辱,附表㈡編號2所指與王詩韻聯手指控被告恐嚇取財部分為誹謗;附表㈡編號3所寫被告迫使科技部發文認定財政部關貿網路董事長 舞弊升等 副教授部分為誹謗;附表㈢所提及告訴人與賴婉君偽證部分為誹謗;附表㈣編號1、2所提及詐欺、背信、造假及賄賂部分為誹謗;附表㈤為誹謗部分等語(原審卷第115至127頁),可見告訴人認被告對其加重誹謗或公然侮辱部分,主因為被告於部落格及臉書上所刊登之文章中,一再提及告訴人身為關貿網路公司董事長及德明科大教授,於副教授升等論文中,有未引用及註解逕自拷貝他人之圖形及著作內容,疑有抄襲及造假之情形,因被告之檢舉,導致告訴人期刊、論文被撤除,及撤除副教授之升等;另稱告訴人為使被告之檢舉翻案,請被告簽立為告訴人學術內容背書之聲明書,遭被告拒絕;再指告訴人同賴婉君、王詩韻聯手誣告被告恐嚇取財;並稱告訴人於學術界舞弊、包庇、串聯分配利益,敗壞國家法制,且濫用司法資源,且欺騙學術期刊等旨之內容均不實,因而導致告訴人名譽受損而提起本案告訴。
3、被告刊登如附表所示內容縱與事實並未盡相符,然非全然虛捏、空穴來風,且被告所述內容攸關公共利益,其所稱並非毫無依據,被告依其所經歷之事實,確信其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實而提出主觀評論意見,難認其有加重誹謗或公然侮辱告訴人之主觀意圖:
⑴告訴人前為德明科技大學之副教授,從事學術研究、發表論
文時,如涉有學術倫理之爭議,自與公共利益有關而屬可受公評之事;且告訴人另經財政部官派為關貿網路公司董事長,即為代表政府之人員,如涉及個人誠信、品格之問題,亦應屬可受公評之事,合先敘明。
⑵告訴人固於原審證稱:以論文來講,升等除了論文、期刊,
重點還有學校的表現及很多綜合因素考量,期刊是其中一篇引述部分有問題,所以那篇期刊一直遭被告寫信騷擾,期刊只是撤下來希望我重新再補修正,而這部分期刊剛好跟升等論文篇數相關,因此我因為期刊論文篇數不夠所以副教授被撤除,被告就一再於媒體傳播,科技部及國立臺北大學也表示我並沒有違反學術倫理等語(原審卷第117頁),復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稱:類似引用不當,所以我有被科技部停權1年,被告針對我升等副教授的匈牙利國際學術期刊論文攻擊,匈牙利國際學術期刊有告知我要去注意引用的問題,不得不下架我的論文等語(本院卷第97頁);足見告訴人升等副教授之論文確實因引用、註解疑義而遭撤下,同時告訴人之副教授升等亦遭撤除之事實,為告訴人所不爭執,再據科技部108年11月7日以科部誠字第1080073555C號函覆以「…檢舉康寧大學許建隆助理教授發表之2篇論文與他人已發表之論文内容雷同,涉及違反學術倫理一案,業經本部審議完竣,說明如下:Hsu&Chiang(2015).Thefinancialcrisisresearch:abibliometricanalysis.Scientometrics,105(l).16l—177.:有5個圖表直接複製他人已發表論文之圖表
(Bhanotetal.,2014;Mink&deHaan.2013;Wang&Yao,2014;Ho.2014:Tsay&Yang,2005),且許多段落也與上述已發表論文中的段落相同或高度雷同,但在文中都未註明出處,涉及抄襲之部分為其核心研究成果。Lin.Hsu.&Chiang(2016).Bibliometricstudyofelectroniccommerceresearc
hininformationsystems&MISJournals.Scientometrics,109(3),1455—1476.:在說明研究資料或研究结果時,有多個段落文字抄襲自Rorissa&Yuan(2012),僅有因研究資料不同而做少部份文字的置換。此做法已超出合理引用範圍。許建隆助理教授有本部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第3點第3款『抄襲:援用他人之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未註明出處,註明出處不當情節重大者,以抄襲論』情事,依本要點第12點規定,爰予以停權1年」等情(他卷第205頁);從而,被告檢舉告訴人論文涉嫌抄襲一節,即非全然無稽,就此部分,被告刊登如附表所示之內容前,既已確知告訴人之論文遭下架、副教授升等遭撤除之事實,應可認其所為陳述符於事實,難認有未盡合理查證義務之情事。至告訴人固提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111年9月19日科會文字第1110059035號書函(原審卷第153、349至350頁)聲稱其所撰論文並無被告所指抄襲之事實等語,惟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所為上開書函為於本案案發「後」之111年9月19日,無從據以作為被告於本案108年7月至同年00月間針對附表所示發文時,其主觀認知之依據,更況,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上開發文之說明欄揭示以「案經本會依學術倫理案件處理程序審查決定,雖本案難能認定違反本會現行學術倫理相關規範;惟學術論文主題相近、研究方法、樣本相互引用時應註明差異,以避免爭議,臺端未來於文章發表時,當有必要確實恪守學術社群關於參考文獻引用之學術規範,避免再有類似情事發生」等語(原審卷第153頁),堪認告訴人遭被告檢舉之論文在引用上,確實存有爭議,非無瑕疵可指;再者,告訴人身為大學教授,對其所發表之期刊論文,相較於一般研究生或博士生所發表之論文,應採取較高之標準審視,是被告張貼如附表所示貼文之部分內容,縱與事實未全然相符,惟其所述內容既攸關公共利益(其論文是否涉及抄襲、造假、學校或教育部認定是否涉及舞弊、包庇等事涉學術研究之誠信問題),且告訴人論文遭期刊下架,及副教授升等遭撤之事實復非全然無據,堪認被告係相信其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實而提出主觀評論意見,難認其有誹謗或公然侮辱告訴人之主觀意圖。
⑶至於被告於刊登文章提及告訴人有請被告寫聲明書及告訴人與賴婉君、王詩韻聯手誣告被告恐嚇取財一節,經查:
①告訴人確有在與被告見面時贈送禮盒(內含3萬元禮券),並
請被告簽聲明書,表示不再對告訴人做公開的批評等旨,業據賴婉君於另案(即本院上易1980號被告被訴恐嚇取財案,詳下述)證稱明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1095號偵卷第35至37、427至431頁,另案易326號卷第143至148頁),至被告於本案及前案(即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297號案件)一再聲稱其於簽署「聲明書」前表示「甲○○感受到賴婉君的誠意,更檢討如此大規模、公開批判許建隆論文之舞弊(…)不近人情,願意對『聲明書』逐條檢視簽名,但不願意概括簽名,…」、「…說明許建隆和賴婉君聯合變造、偽證『聲明書』事件。因為甲○○不能接受許建隆、賴婉君提供的『聲明書』內容…。除了要求刪除第二點所謂『符合學術倫理』,甲○○也要求修改第一點所謂『不再針對上述公開批評』…修改為『不再針對個人公開批評』」(他卷第55至57頁)、「我說我只願意逐條簽名,他就說那就將第二劃掉,我很有良心,建議他重新排版,將第二點刪除,我才簽名。我沒有告訴他,劃掉就是否定學術倫理,刪除是當作沒看到學術倫理議題,我超有良心!…」等語(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5167號卷第100頁),足見被告仍依其實際簽署「聲明書」始末之歷程,依其主觀認知而為論述,並表示「聲明書」未修改或刪除其有爭議之條項內容,始有認為係遭變造之質疑,然針對「聲明書」係由其本人所親簽乙節,則毫無否認,從而,依被告於本案於附表所述之刊登內容,縱被告與告訴人對於當時交付之3萬元,及要求簽立「聲明書」聲明內容之認知有所出入,被告主觀上認知告訴人是為收買、安撫其而交付金錢對價,而提出主觀評論意見,仍難認被告有何加重誹謗或公然侮辱告訴人之主觀意圖。
②參諸本院上易1980號刑事判決,該案係於108年12月17日判處
被告犯恐嚇取財未遂罪,嗣經最高法院於109年12月17日以109年度台上字第556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該案犯罪事實略以:被告於網路上批評國立東華大學財務金融系助理教授王詩韻所出版之教科書有抄襲情形,因而恐嚇王詩韻交付相當之金額;另指控告訴人副教授升等論文有抄襲,告訴人委託友人賴婉君邀同被告見面,然被告仍持續發文指摘,告訴人遂透過賴婉君瞭解詳情,被告因而恐嚇告訴人應交付相當之金額等旨,被告雖於該案否認有何恐嚇取財之情事,辯稱其因認王詩韻化名為「 申正義 」不斷以黑函恐嚇及誹謗才為之;告訴人部分,被告則辯稱不曾提及要求告訴人交付金錢等旨,惟被告抗辯內容均為該案法院所不採而依法論罪科刑,有上開判決在卷可佐,而被告如附表所示發文日期,均在本院上易1980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561號判決之前,申言之,被告並非在得悉所涉刑案經確定判決後仍逕為如附表所示「誣告」之指摘,而被告在確定判決前,對於王詩韻及告訴人所提恐嚇取財之告訴,始終否認犯行,認並未對王詩韻及告訴人為恐嚇取財之犯行,而因主觀上認告訴人夥同王詩韻及賴婉君「誣告」其恐嚇取財而於網路上發表文章,乃屬其主觀上對於判決結果不滿之意見抒發,縱與發文後之確定判決認定或事實有所不同,基於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仍屬因自衛、自辯而保護其合法之利益,亦屬於其經法院判刑而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仍難認其有加重誹謗或公然侮辱告訴人之主觀意圖。
⑷又被告另提及告訴人辭任公司職務,及有關口試委員林靖之
相關論述一節。依證人許建隆於原審中證稱:我辭掉家登公司董事是因為借調要全職關係所以辭職,與被告所述不符,此外林靖部分,當時口委有5個,林靖是口委,伊去暨南大學接任教授長達4年,被告所述應認為是公然侮辱,被告是不同的事混在一起,即稱我論文有抄襲,又稱我因此論文及副教授被撤除,且辭去公司董事職務,而舖天蓋地的對我人身攻擊均非事實等語(原審卷第116至118、124至125頁)。
惟據告訴人前開自訴各節,足稽告訴人確實有辭任家登公司董事,且林靖亦實為告訴人在臺北大學企管系博士論文的口試委員之一,概無疑義,可見被告所刊登文章內容,確有部分與事實相符(辭任公司董事、林靖為口委部分),然因被告主觀上認告訴人辭任公司董事,係基於其檢舉告訴人論文抄襲所導致,是縱客觀事實與被告認知未必完全相符,就此部分,仍難認被告有何加重誹謗或公然侮辱告訴人之主觀意圖。此外,附表㈥所示審判筆錄及審判程序筆錄部分,被告於本院中均否認張貼於網路(原審卷第67、134頁),而依卷證資料並無證據足認被告曾張貼該筆錄於部落格或臉書文章中,是此部分,當無從認被告有何加重誹謗或公然侮辱之客觀行為及主觀犯意,附此敘明。⑸再者,被告於如附表所示文章中,較常使用如「舞弊」、
「包庇」、「污辱」、「抄襲」、「造假」、「詐欺」、「誣告」、「偽證」等用語,雖均有負面之意思,然依被告所刊登之文章前後文觀之,被告所有文章均環繞唯一之主題,即質疑告訴人副教授升等論文有抄襲之疑義,進而衍生出諸多質疑及批判,該用語亦是批判論文本身,所為批判之內容,亦有上開科技部108年11月7日函覆內容附卷可稽(他卷第205頁),所述內容復未涉及對告訴人尖銳之人身攻擊,用語即便尖酸刻薄,批評內容足以讓被批評的人(告訴人)感到不悅或困窘,依上開說明,仍然是憲法所保障言論自由的範疇。至於公訴意旨以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297號判決認被告過去亦使用類似言論加重誹謗及公然侮辱告訴人,然本案與該案發生時間不同並非同一案件,且被告於該案所使用之「下賤」、「敗類」與本案亦有不同,自不受另案所拘束,是該判決不足以作為不利被告之認定,附此敘明。
⑹綜上所述,告訴人雖非典型之公眾人物(如政治人物、藝人
、運動員等名人),然告訴人於大學擔任教授,擔任教職、指導、教育學生,對於其發表學術(升等)論文,能引註完整、具有研究、原創及創新性,乃一般人對於教授學術論文之期待,且足以影響我國高等學術研究領域之創新研究能量及高階專業人力的素質,本案被告於附表所示之相關文章及言論,均係基於對告訴人論文是否涉嫌抄襲之質疑,而非針對告訴人之私德領域加以攻擊、批判,縱被告之刊登之內容,使告訴人感到不愉快,然基於告訴人身為大學教授,對於其發表之學術論文具有引領國人高等學術研究領域之重要意義,本當具有被批判或質疑之空間,是被告所發表如附表所示之言論,自難認被告發表時確有欲損害告訴人名譽之意圖。
4、公訴意旨另認被告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嫌部分:
⑴按個人資料保護法所指「個人資料」,係指自然人之姓名、
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定有明文。按現行(即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000年0月00日生效施行)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修法歷程,其第41條關於違反同法相關規定而蒐集、處理或利用他人個人資料之客觀行為,在主觀要件上可區分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與「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兩種型態。前者係沿襲舊法第41條第2項關於「意圖營利」之規定並略作修正而來,故應循舊法原旨,依目的性限縮解釋為僅指財產上之利益,如此亦與財產或經濟犯罪多有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為構成要件之刑事實體法體例相契合。至後者即「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既以造成他人損害為目的取向,即與「意圖營利」之意義截然不同,故依目的性解釋,自不以損害財產上之利益為限,而尚包括人格權等非財產上之利益,此徵個人資料保護法本係為避免人格權受侵害(該法第1條規定參照)而立法益明,上述區分說為目前已統一之見解。
⑵觀諸告訴人所指被告涉嫌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之文件,為被
告於文章中張貼調查筆錄之當事人欄及筆錄中第一個問答,該文件內容略以:當事人欄記載案由:恐嚇取財不法案;受詢問人姓名為告訴人姓名;製作筆錄人問:現在時間106年12月6日15時14分,你今天來本處所為何事?答:「我要檢舉甲○○有學術蟑螂,並以其他學術著作的瑕疵來恐嚇別人來獲取利益」。此外,有關於當事人欄位中綽號、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職業(職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電話、家庭經濟狀況及教育程度之欄位均遮隱(他卷第61頁),該份文件僅可見本案告訴人於另案係以檢舉人身份製作調查筆錄,檢舉被告涉嫌恐嚇取財案件,其餘訊息均未見及,惟附記被告就其親身經歷之事件始末之主觀表述及個人批判,有該文件附卷可參(他卷第61至66頁)。
⑶本案據被告於原審辯稱:上開文件係我被判恐嚇取財案件時
,合法閱卷取得之資料,我有確認過沒有個資才公布,他字卷第172、173頁所貼之調查筆錄均係我於108年9月6日閱卷取得等語(原審卷第132、133頁),核與他卷第172、173頁所貼之調查筆錄頁尾左側有司法院之標示,旁邊記載「甲○○」、「108/09/0619:37:51」相符,可見上開文件確實係被告調卷所得,且取得卷宗時,製作筆錄人之姓名外之其他資訊均已遮隱,亦無從獲知有何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所規定之個人資料。況依該筆錄問答內容,為調查筆錄,並非前案紀錄表,與告訴人是否有前案無涉;又依筆錄問答可知本案告訴人於該案之訴訟上關係為「檢舉人」(告訴人)之身分,並非被告,是依被告揭露之內容,並不足以使人認為告訴人因犯罪嫌疑而接受調查,或對於告訴人於社會上之評價有所減損,自難認被告張貼上開筆錄內容,有何構成損害告訴人之利益。復無證據證明被告確實係基於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他人利益之目的而張貼上開調查筆錄,自難僅以被告張貼調查筆錄乙節,即逕認被告構成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要件。
⑷至檢察官上訴以被告所張貼之科技部函文中有告訴人姓名乙
節,惟此乃被告針對其所張貼如各附表所示指摘告訴人學術論文涉及抄襲之佐憑,用以證明所指非憑空虛捏,實難認被告張貼科技部之函文,主觀上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之認識,檢察官就此所指,難認有據,併此明。
五、綜上,本案被告係基於相當理由,確信其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實而提出主觀評論意見,雖事後經證明被告所述之部分內容與事實未全然相符,惟其指述之事項與學術倫理及公共利益有關,核屬被告個人訴求及質疑,縱其部分用字遣詞過於激烈,仍屬言論自由保護範疇;另被告刊登告訴人為檢舉人之調查筆錄,並未揭露告訴人姓名以外之個人資訊,亦無從認定有何損害告訴人之利益,經依卷內證據資料剖析結果,均無從獲得被告有罪之心證,爰為被告無罪之諭知,已詳為說明其認定之理由依據。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公訴人所指前開犯行,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至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聲請傳喚證人 徐守德 、 江俊豪 、賴婉君等情,因本案相關事實俱明,難認被告有起訴書所指各項犯行,被告聲請傳喚上開證人等,核無必要,應予駁回,併此敘明。
六、駁回上訴之理由:
(一)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若被告不認定聲明書上之內容,何以在聲明書上簽名,被告既已在聲明書上簽名,足見被告已知悉告訴人並無其所指之學術論文抄襲、舞弊之情事,告訴人並亦無出於收買之意思而贈送被告禮盒、禮券予被告;原審判決亦忽略告訴人與賴婉君、王詩韻對被告提告恐嚇取財部分,業經法院認定成罪,被告竟稱「誣告」,原審判決就此認定自有違法之處;又被告基於個人臆測之錯誤認識,而發表告訴人之論文抄襲,並致使副教授被撤除且除去公司董事職務之言論等情,無任何客觀具體可信之證據足以支持其臆測為真,又被告將告訴人論文升等之科技部審查回覆函文,以網路臉書方式供大眾閱覽,未經告訴人同意,亦未在合法使用目的範圍,被告所為顯有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41條之罪,原判決認事用法尚嫌未洽,請求撤銷原判決等語。
(二)惟查:
1、按人民之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及促進各種政治與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健全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參照),受憲法第11條明文保障。其保障之內容,包括主觀意見之表達及客觀事實之陳述(司法院釋字第577號解釋參照)。人民之名譽權,係保障個人之人格、品行於社會生活中之人格整體評價,不受惡意貶抑、減損之權利,乃以人性尊嚴為核心之人格權之一環,其旨在維護個人主體性、自我價值及人格之完整,並為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司法院釋字第656號解釋參照)。
以上兩種權利,應受憲法無分軒輊之保障,國家原則上均應給予其最大限度之保障。惟人民因言論表達而損及他人之名譽時,同受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與名譽權即發生衝突,國家對此首須致力於調和兩種憲法基本權保障要求;難以兼顧時,即須依權利衝突之態樣,就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之保障及限制,為適當之利益衡量與決定,俾使兩者之憲法保障能獲致合理均衡,以符比例原則之要求。至於利益衡量之標準,則應充分考量首揭言論自由於民主社會之各種功能與重要意義,以及個人名譽權受侵犯之方式、程度與範圍。言論依其內容屬性與傳播方式,對公共事務之資訊提供、意見溝通與討論之助益與貢獻自有不同。因此,於名譽權與言論自由間為個案利益衡量時,應特別考量言論對公益論辯之貢獻度。一般而言,言論內容涉及公共事務而與公共利益有關者,通常有助於民主社會之公意形成、公共事務之認知、溝通與討論,其對公益論辯之貢獻度較高;而言論內容涉及私人生活領域之事務者,其對公益論辯之貢獻度則較低。惟事實性言論因具資訊提供性質,且客觀上有真偽、對錯之分,如表意人所為事實性言論,並未提供佐證依據,僅屬單純宣稱者,即使言論內容涉及公共事務而與公共利益有關,因言論接收者難以判斷其可信度,此種事實性言論之公益論辯貢獻度亦不高。言論之公益論辯貢獻度愈高,通常言論自由受保障之程度應愈高,而言論所指述者之名譽權保障程度即應相對退讓。反之,言論之公益論辯貢獻度愈低,通常言論所指述者之名譽權保障程度即愈高,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理由審查原則參照。
2、學術倫理與研究誠信是立基於學術界對誠實、公平、信任、尊重、及責任等價值觀的落實。這些價值觀形塑高等教育即大學以上學位之教學、學習、與研究等風格,即使高等教育百年樹人的工作是艱難且具挑戰性,然所有投身其中之研究人員均需以學術誠信正直為自我期許,以帶動學術研究良性發展,讓每一個從事學術研究工作者都因其專注且誠實之研究成果而受到他人的敬仰與尊重,對於追求學術淨土並為此而付出研究心血之學術研究者之研究成果,始得引領國家高等學術研究層次之推進,進而導正社會風氣,提升民主政治誠信度,即有誠信的學術傳統,期能實現社會國家未來永續發展目標。本案被告在Blogger及Facebook等網站上,接續上網發表如附表所示內容,固令告訴人感受不快,惟究非空穴來風、毫無所憑,而告訴人身為大學教授,本案爭議之論文又事涉其副教授之升等資格,論文之研究水準及有無恪守學術社群關於參考文獻引用之學術規範等爭議,本屬可受公評之公共議題。被告在如附表網路上所發表之各該內容,言論之公益論辯貢獻度較高,應受有較高之言論自由保障,被告將108年11月7日科技部審查回覆函文張貼於文章之中(他卷第205頁),某程度係為證明其所言為事實性言論,且屬中立第三人之權威判斷,自無所謂誹謗抑公訴人上訴後所指被告有何犯個人資料保護法41條之罪之虞,至公訴人上訴所指其餘事由,均無法明確證明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稱之公然侮辱、誹謗告訴人名譽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事實,原審及本院均已詳述如上,再綜觀全部卷證,亦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本案被訴之犯罪事實。
(三)綜上各節,公訴意旨認被告所涉上開犯行,除起訴書所載相關證據外,尚無其他積極之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上開犯行為真實。原審判決既已詳敘其依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經核並未悖於經驗及論理法則,本案起訴書所列證據及卷內訴訟資料,已經本院逐一論證,參互審酌,仍無從獲得有罪之心證,尚難遽以前揭推測之詞,而為不利被告之認定,且與證明犯罪所要求之嚴格證明程序,須達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尚不相當。檢察官上訴意旨對原審依職權所為之證據取捨以及心證裁量為不同之評價,僅係重為爭辯,且並未提出補強證據,可資證明被告確有起訴所載之犯行,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何國彬提起公訴,檢察官詹啟章提起上訴,檢察官吳協展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邱滋杉
法官邱瓊瑩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惟須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限制。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至第379條、第393條第1款之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書記官吳昀蔚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附表:
(一)Blogger網站部分編號日期內容出處1108.7.1一、關貿網路董事長許建隆是德明科大遭撤除副教授,原因是升等副教授論文抄襲、造假,而被刊登期刊撤除。許建隆天真地以為可以翻案,委託賴婉君求請檢舉人甲○○為許建隆的學術誠信與專業能力背書;甲○○基於許建隆被公然揭發詐欺行為之不勘,允諾為許建隆能力背書,拒絕為許建隆學術誠信背書。但許建隆變造聲明書內容,再欺騙撤除許建隆論文之期刊,謂甲○○承認對許建隆的檢舉案是誤會。許建隆的欺騙行為被期刊識破,致使舞弊論文終究被撤除,甲○○得知許建隆的連番詐欺行徑後,不再對許建隆的學術不端行徑隱忍,公布臺北大學企管系師生的諸多敗類行徑。許建隆因此夥同賴婉君、王詩韻串聯誣告甲○○恐嚇取財。本文提出堅實證據,說明賴婉君從事偽證、詐欺與妨害公務罪刑。二、1.許建隆論文舞弊、被揭發、求請甲○○指導、舞弊論文仍被撤除之背景故事;許建隆與王詩韻聯手指控甲○○恐嚇取財,新北地檢署在2019年3月8日公告起訴甲○○,主要起訴依據是許建隆特助賴婉君聲稱,在2017年9月20日12時30分…即起訴書所謂「編號1待證事實」,及「犯罪事實二」涵蓋之「編號3證人許建隆接受調查官詢問時及偵查中之證述」與「編號4證人賴婉君接受調查官詢問時及偵查中之證述」。本文旨在證明賴婉君與許建隆從事偽證、詐欺與妨害公務犯行。表1呈現相關事件之時間軸回顧,右欄「佐證」引用自以下公開發表著作…僅以「圖x」表示者,呈現在本文附錄。下文第2節說明賴婉君與許建隆從事偽證、誣告;第3節回顧甲○○在2016年底檢舉許建隆論文舞弊、卻被主管單位包庇,甲○○轉向國外期刊檢舉。在期刊調查過程中,賴婉君以詐術騙取甲○○對許建隆指導答辯,實則變造文書之細節。第4節是結論,檢討法務部的錯誤起訴,打擊甲○○揭發學術舞弊的正當性與公益性。三、甲○○在2017/06/19告知德明科大校長:「 許董 的文章可能只是改前人的數字。在期刊列表,沒出現最重要的財務期刊,如JF,JFE,RFS」(許圖11),甲○○也在2017/06/20告知許建隆說,任何一位財金專長的學者,一眼就知許建隆(行銷管理專長)與江俊豪(資訊管理專長)的著作有問題。在甲○○深入研讀之後,則結論「許董的文章是抄襲,再造假生出來的。」甲○○(2017a)與LiuandYeats(2017)公開、詳細舉證許建隆論文抄襲又造假,才導致許建隆論文最終被撤除…所謂「上次的小聚」是甲○○接受賴婉君、許建隆求請,在2017/06/20指導許建隆對期刊答辯。甲○○唯一的建議是「向期刊道歉、認錯,為自己留下誠實的美名,保有再次投稿的機會。」許建隆對期刊主編說謊、偽造文書的其他細節,見第2.9.1節「許建隆偽造「甲○○承認誤會許建隆舞弊」之陳述」。2.6.2.許建隆偽證「絕口不談我論文有哪些他認為可以改善的瑕疵或疏失」;甲○○在2017/06/20答應利用造訪台大圖書館的時候(台大圖書館的WOS資料庫期使年是1960年,德明科大則是1990年),下載完整的資料供許建隆使用,讓他可以再投稿正確的論文結果。以上是賴婉君所謂「正如上次見面談到的,許老師還記得您的建議,也一直滿心盼望,等候您針對這篇文章,幫他收集數據資料」之緣由。許建隆偽證,自不待說!2.6.3.許建隆和賴婉君持續、天真的以為「抄襲,再造假生出來的」文章可翻案!四、賴婉君所謂「如果當時能早一點和您接觸,也許今天情況不至如此。」以及「如果知道會有今天的事情發生,早早就會安排當面請益。」隱含二項重要事實:第一、國內學術界的舞弊、包庇猖獗,致使許建隆對甲○○在國內的檢舉肆無忌憚!第二、許建隆與賴婉君也深刻體認,如果甲○○有恐嚇取財意圖,應該在檢舉之前和許建隆接觸。許建隆已經強暴國內學術界,正以相同心態看待台灣檢調與司法制度,許建隆自以為台灣檢調與司法制度可被許建隆的偽證所操弄、強暴?…承接第2.6.3節「許建隆和賴婉君持續、天真的以為「抄襲,再造假生出來的」文章可翻案!」,賴婉君除了利用電子郵件,也利用甲○○的辦公室電話與手機,求請甲○○為許建隆「抄襲,再造假生出來的」論文背書。因此,甲○○在2017/07/25-11:14利用臉書發布公開文章(隆圖11)…基於許建隆向期刊主編汙衊甲○○、變造「聲明書」等經驗,甲○○當然是拒絕與許建隆再度會面…五、一言以蔽之,許建隆深知甲○○的學術揭弊是「對事不對人」地提升「公共利益」,當許建隆之學術舞弊被揭露,卻要求甲○○從事違背道德、法令之行徑(建圖11)。因為甲○○拒絕配合許建隆的舞弊、詐欺、侵害社會法益與國家法益的行為,許建隆使用陷害(「許圖13」至「許圖16」)、欺騙、誣告行徑,藉以耽誤甲○○的持續揭弊!更高度涉嫌教唆二位匪徒,暴力攻擊甲○○(許圖44)。許建隆利用舞弊論文升等副教授,是許建隆「詐欺」之事實!本文第2.7.4節「期刊在2017/08/03發布撤除公告、RetractionWatch在2017/09/07報導」呈現RetractionWatch報導內容,足證明許建隆文章是因舞弊才被撤除,撤除公告(Hsu&Chiang,Scientometircs,2017)公告許建隆著作的抄襲來源,以及說明許建隆呈現的研究結果無法被驗證。六、表1條列「賴A」至「賴I」是賴婉君在2017/12/06前往調查局台北市調處,向調查員陳述的內容;表1「賴J」與「賴K」是賴婉君在2019/01/02前往新北地檢署,向檢察官陳述的內容。以下逐一證明、說明許建隆涉嫌說謊、偽證。3.1.說明「賴A」偽證:賴婉君謂「許建隆先生的學術爭議」是偽證!承接第2.7.4節「期刊在2017/08/03發布撤除公告、RetractionWatch在2017/09/07報導」,許建隆的升等副教授論文嚴重舞弊,也有造假嫌疑!《Scientometrics》公告的許建隆抄襲來源,至少包含(許圖46):…賴婉君的偽證,卻也說明許建隆、賴婉君指控甲○○「恐嚇取財」是偽證與誣告!…足以證明賴婉君說謊、偽證!補充:在2017/06/20,甲○○當面告知賴婉君與許建隆,許建隆的文章看起來就像是「買來的」!買來的文章就是如此粗製濫造、抄襲、造假,看似好文章,但只有意志力夠強,就可以揭發舞弊細節!沒有所謂的「爭議」,而是利用造假論文升等教育部頒發的「副教授」資格,形成「許建隆著作侵權、詐欺、背信、偽造文書與妨害公務」(甲○○,2018c)的事實,已經在2018年9月向調查局告發,在偵查中。其他細節參考:…告證2號第1、3、4、6、7、9至14頁2108.7.29一、張貼許建隆於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06年12月6日調查筆錄證述內容。二、以上事實說明,許建隆、賴婉君和 王詩韻習 於臺灣管理學術界的舞弊、包庇文化,以致於使用汙辱檢調、司法人員智慧與知識心態,濫用國家司法資源,圖謀報復甲○○從事之社會批判與學術揭弊貢獻。三、在學術自由與學術專業的保護傘下,往往形成對外築起高牆,阻絕司法、輿論對學術社群之監督;然後,學術社群內舞弊、包庇、串聯分配利益,敗壞國家法制、濫用人民信任之現象。相對於司法審判的公開程序、判決書的公開流通,學術審查憑藉學術專業名義,秘密進行。典型案例是許建隆如此誇張地舞弊(建圖2至建圖5、隆圖1),卻受到行政部門和學術界如此肆無忌憚的包庇!四、財政部、教育部等行政單位對許建隆的包庇,迫使甲○○持續實踐《憲法》賦予之言論、講學、出版自由,更基於「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持續揭露許建隆之舞弊、說謊,對抗政府行政單位的包庇。而且向地檢署告發許建隆利用抄襲、造假論文升等副教授、請領國家獎補助,是詐欺與偽造文書犯行。因為賴婉君在106年9月20日的懇求,甲○○才暫時擱置提告計畫。許建隆持續對公共媒體釋放「期刊回覆只是數據引用不當,也有些錯字,並非抄襲,但沒有經過他的同意就撤銷論文」(許圖50、許圖51)的謊言,迫使甲○○持續揭發許建隆、政府行政單位的惡行。若許建隆忠實於傳達著作因舞弊被撤除,辭去財政部關貿網路公司董事長職務,甲○○必然停止對許建隆舞弊、說謊行為之揭露。相反的,許建隆利用司法資源、新聞媒體醜化、誣告甲○○。《Scientometrics》期刊根據甲○○的另案檢舉報告(Liu,Wu&Yeats,2017),又在2018年3月公告,許建隆另一篇2016年論文內容存在錯誤、無法被驗證等爭議,公告文件是Glänzel,Scientometrics(2018)。唯獨許建隆、德明科大、教育部視若無睹,許建隆得以極盡所能地逃避、狡辯、損害社會公益,更將甲○○視為其詐欺、舞弊犯行的唯一障礙。五、過往台灣學者發表在國際期刊的遭揭發舞弊案例,皆為西方學者發現在舉發,許建隆案例是在西方學者發現之前,率先由台灣學者舉發,為台灣學術界挽回顏面,更是對全球社會科學界宣示:台灣已經形成台灣人監督台灣人學術誠信的能力、道德與勇氣。許建隆學識舞弊嚴重、明顯,必然將被西方學者高調揭發與譴責,慶幸由甲○○率先揭發,卻遭致許建隆懷恨怨懟,完全未顧念由西方學者揭發的後果,對全體台灣人國際形象之傷害。…賴婉君在106年7月18日向甲○○表達「您是對事不對人,如果知道會有今天的事情發生,早早就會安排當面請益。」(許圖31)意謂賴婉君、許建隆清楚知道甲○○揭發舞弊是為遏止錯誤知識的傳遞;但賴婉君、許建隆預知台灣敗壞管理學閥惡勢力羽翼,所以肆無忌憚,而錯失「早早就會安排當面請益。」(許圖31)…今年0月出刊的《天下雜誌》第669期報導〈學術黑市現形記〉( 盧沛樺 、 田孟心 、 楊卓翰 、 陳一姍 ,2019)與〈日本學者痛批:學術騙徒正傷害台灣名聲〉(楊卓翰,2019),報導主軸是台北大學企管系涉及經營「學術黑市」爭議,主角 方文昌 是許建隆博士論文口試委員。甲○○(2018d)也揭露,台北大學企管系教授 邱光輝 在協助許建隆取得博士學位後,即受聘為許建隆持有之家登公司獨立董事。台北大學企管系的學術文化沉淪現象,學術界早有耳聞,致使敗壞的學術文化透過人民對國立大學的信任,而擴散、汙染全台灣,進一步影響,甚至破壞正常、正當的台灣學術、教育活動。告證3號第1至6頁3108.8.25一、台灣的學術舞弊以EMBA最大宗,這些人持續念企管、資管博士學位,只要用心閱讀他們的文章,很容易捉到舞弊。台北大學企管博許建隆是一個經典!檢舉他,對抗他的反擊,要耗費三年以上的時間,還要對付黑道、黑函、媒體。王詩韻也被許建隆召喚去助陣。二、許建隆升等副教授著作,明目張膽地在沒有註解、引用情況下,直接拷貝他人的圖形、表格、連續字句(甲○○,2017;2018b),行政單位卻主張許建隆不違法學術倫理,試圖立刻為許建隆再提升等。許建隆視甲○○是他升等之路的唯一障礙,所以到調查局、地檢署濫告,甚至涉嫌教唆黑道在2018/04/12攻擊甲○○。和許建隆相呼應者,是王詩韻涉嫌利用黑函誹謗、恐嚇甲○○,阻撓甲○○的著作發表。告證4號第3至5頁4108.9.11一、該「答辯書半成品」或「答辯書」或「中間成果」或「檔案」或「版本」詳細說明許建隆論文抄襲、造假,卻遭到教育部與德明科大包庇,直到甲○○在民107年5月24日向國外期刊檢舉,導致許建隆在107年6月20日向甲○○騙取在「聲明書」簽名,卻又變造英文版「聲明書」內容,欺騙國外期刊主編的情形。以上導致甲○○拒絕再和許建隆見面。許建隆請賴婉君在107年9月20日和甲○○見面,甲○○當場在臉書打卡表達「被請來吃飯,被問是㫘是想敲詐?」也在現場痛責許建隆汙衊台灣國際形象。告證5號第2至3頁5108.10.24一、然而,法務部全國分支單位、地檢署卻從未起訴 陳震遠 等人物!法務部趁勢搶爭取媒體曝光機會後,卻持續坐視臺灣在國際學術舞台惡名昭彰於舞弊與包庇!也預告調查局對許建隆學術舞弊、詐欺案件的拖延偵辦。二、甲○○遭受判刑,驚訝於中國民國司法官員之素質,才在2019/09/15申請獲得卷證,驚訝於翁順裕和蕭朝興也至臺北市調處從事謊言與偽證犯行。翁順裕和蕭朝興明顯意圖躲在暗地、消耗甲○○對王詩韻、許建隆犯行的揭露,以圖甲○○不對翁、蕭的犯行提出正式檢舉。甲○○暫緩對翁、蕭提告,仍集中精力延續以下著作揭發王詩韻、許建隆意圖濫用國家檢調、司法資源與新聞媒體之情形,已經發表、揭發許建隆與台北大學企管系的論述:甲○○(2017)〈檢舉學術不端與對抗包庇惡勢的奮鬥過程〉;甲○○(2018a)〈許建隆誣告甲○○涉嫌恐嚇取財案〉;甲○○(2018b)〈王詩韻的抄襲、誣告與申正義的黑函、恐嚇〉;甲○○(2018c)〈許建隆著作侵權、詐欺、背信、偽造文書與妨害公務〉;甲○○(2018d)〈許建隆妨害名譽與妨害公務〉…告證6號第2、4頁6108.12.3一、甲○○在2013年12月13日閱讀新發行的王詩韻(2014)教科書,發現眾多錯誤,尤其是傳遞其他教科書的錯誤觀念,因此在2014年1月7日通知遭侵權作者與出版商。受委任的楊律師在2014年3月向王詩韻提出主張權利的聲明,卻被王詩韻以高傲態度駁斥。甲○○向楊律師提供批判手稿,也提供促成王詩韻低頭、賠償的觀點。為圖報復甲○○,王詩韻和許建隆聯手,向調查局指控甲○○恐嚇取財,導致遭判刑六個月。經過檢視司法卷證,發現法務部調查局嚴重偽造文書,臺北市調處處長萬家佛與調查員 李宜達 違背筆錄證據,聲稱王詩韻(2014)著作在2013年被 廖四郎 主張侵權而下架,捏造甲○○據此在2014年向王詩韻恐嚇,以及捏造甲○○(2014)批判王詩韻傳遞錯誤觀念的著作發表於2015年。本文揭露、痛批法務部調查局的不倫、不法行徑。二、然而,法務部全國分支單位、地檢署卻從未起訴陳震遠等人物!法務部趁勢搶爭取媒體曝光機會後,卻持續坐視臺灣在國際學術舞台惡名昭彰於舞弊與包庇!也預告調查局對許建隆學術舞弊、詐欺案件的拖延偵辦。三、台灣的學術舞弊以EMBA最大宗,這些人持續念企管、資管博士學位,只要用心閱讀他們的文章,很容易捉到舞弊。台北大學企管博許建隆是一個經典!檢舉他,對抗他的反擊,要耗費三年以上的時間,還要對付黑道、黑函、媒體。王詩韻也被許建隆召喚去助陣。四、甲○○遭受判刑,驚訝於中國民國司法官員之素質,才在2019/09/15申請獲得卷證,驚訝於翁順裕和蕭朝興也至臺北市調處從事謊言與偽證犯行。翁順裕和蕭朝興明顯意圖躲在暗地、消耗甲○○對王詩韻、許建隆犯行的揭露,以圖甲○○不對翁、蕭的犯行提出正式檢舉。甲○○暫緩對翁、蕭提告,仍集中精力延續以下著作揭發王詩韻、許建隆意圖濫用國家檢調、司法資源與新聞媒體之情形,已經發表、揭發許建隆與台北大學企管系的論述:甲○○(2017)〈檢舉學術不端與對抗包庇惡勢的奮鬥過程〉;甲○○(2018a)〈許建隆誣告甲○○涉嫌恐嚇取財案〉;甲○○(2018b)〈王詩韻的抄襲、誣告與申正義的黑函、恐嚇〉;甲○○(2018c)〈許建隆著作侵權、詐欺、背信、偽造文書與妨害公務〉;甲○○(2018d)〈許建隆妨害名譽與妨害公務〉告證7號第1、17至19頁
(二)Facebook網站部分編號日期內容出處1108.7.4甲○○在2017/08/24將所有證物寄交RetractionWatch後,記者連絡許建隆,許建隆立即透過賴婉君致電甲○○問緣由。甲○○強調必須先向公眾媒體說明許建隆贈送三萬元禮券,以換取甲○○在「聲明書」簽名、向教育部撤案的事實,以避免許建隆事後反咬甲○○恐嚇。我也將此事告訴#輔仁大學#新聞傳播學系# 陳柔瑜 !但,陳柔瑜還是從事#敗類新聞記者行徑。告證8號第1頁2108.7.5王詩韻出版傳遞錯誤觀念的教科書,由 李正福 與CarlR.Chen等人向大專院校推薦使用。甲○○撰文訂正錯誤知識,也批判錯誤知識被抄襲、傳遞與放大的情形,導致王詩韻向被抄襲來源作者賠償。王詩韻轉而向甲○○服務的大學恐嚇,也對甲○○誹謗、汙辱,迫使甲○○向王詩韻的不倫、不法行為提出警告,提醒王詩韻可能面臨刑責與高額民事賠償。甲○○向東華大學校長、院長、系主任反應王詩韻的犯行,王詩韻不但未曾停止犯行,甚至升等東華大學教授,更和許建隆聯手誣告甲○○恐嚇取財。本文詳細說明王詩韻的抄襲、傳遞錯誤知識,在被甲○○揭露、制止後,連年對甲○○從事的恐嚇、誹謗與誣告行徑。https://www.researchgate.net/publication/000000000告證8號第2頁3108.7.7#賴婉君在2017/06/14首次透過電話聯絡甲○○,求請甲○○關閉解說#許建隆論文舞弊的影片(https://youtu.be/AMCvIRraJCc?t=66),然後求請甲○○指導許建隆答辯檢舉報告。甲○○再再建議許建隆向期刊認錯、道歉,也承諾為許建隆從台灣大學資料庫下載正確資料,但許建隆最終使用詐術,變造「聲明書」內容、欺騙期刊主編,導致許建隆的論文被加速撤除。該影片如下:告證8號第3頁4108.7.12請# 蔡英文 #新潮流的#法務部爪牙看這裡!#民進黨包庇學術舞弊的行徑,是敗台行徑!#辣台妹?學術舞弊大姐頭,自己拿不出博士論文,利用包庇舞弊行徑,轉移自己的舞弊事實?甲○○在2016/12/06向教育部檢舉(許圖2),然後在2017/05/24將完成的英文檢舉報告傳遞至《Scientometrics》期刊,甲○○截取上傳截舉文的過程,將畫面公布在臉書網誌,檢舉報告檔案名稱是“scientometrics1new2.docx”,甲○○在網誌說明:「封面是我投稿到一個歐洲期刊,正在上傳檔案的畫面。」但未說明該「投稿」是為檢舉#許建隆論文舞弊。用常理判斷,若甲○○意圖對許建隆「恐嚇取財」,應該在檢舉前告知許建隆,再決定是否檢舉許建隆之舞弊行徑,怎可能不在事前通知許建隆,且公布檢舉過程之每一細節?#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處、新北地檢署對甲○○的荒謬起訴,阻擋甲○○揭發學術舞弊進度、損害甲○○檢舉學術舞弊的公益性與正當性。告證8號第4頁5108.7.15甲○○是學術蟑螂以指控其他人著作瑕疵來恐嚇獲取利益?是我的新作標題!也決定將這一張調查局的筆錄放在內文。如果你們被指控「學術蟑螂」,而且告到調查局、地檢署、法院去,你們會如何反應?我的反應是公告天下!充分揭露對方的指控內容,還有我的反駁。中文摘要如下:關貿網路公司董事長,是德明科大撤除之副教授,原因是甲○○在2017/05/24向國際期刊檢舉許升等副教授論文抄襲、造假。許天真地以為可以翻案,透過許特助賴,在2017/06/20求請甲○○為許的學術誠信與專業能力背書。甲○○基於許建隆被公然揭發詐欺行為之不勘,勉強同意為許籠統的專業能力背書,但拒絕為許學術誠信背書。然而,許卻變造聲明書內容,欺騙國際期刊主編,謂甲○○承認對許建隆的檢舉案是誤會。許的欺騙行為被期刊識破,致使舞弊論文被加速撤除程序。甲○○得知許的連番詐欺行徑後,不再對許的學術不端行徑隱忍,駁斥許發布之諸多謊言。許因此夥同賴在2017/12/06向調查局指控「甲○○是學術蟑螂,以揭露其他人著作瑕疵來恐嚇獲取利益。」王也加入串聯指證甲○○對王恐嚇取財。本文針對 許和賴 向調查局、地檢署之證詞,證明當事人從事之偽證細節。本文倡議,唯有透過公然揭發和挑戰台灣管理學界敗劣學術文化,才得以遏止部份不肖假學者對台灣納稅人的吸血惡行。至於#東華大學財金系教授偽證的部分,已經發表:https://www.researchgate.net/publication/000000000告證8號第5頁6108.9.1論文透過匿名、祕密審查進行,舞弊的案例很多,被發現舞弊,命運就是撤除論文,甚至再撤除學位。知名案例是日本的 小保方晴子 。還有我揭發的關貿網路董事長#許建隆。這是為何學術接要求論文必須公開發表、流通的原因,目的是讓審查者有所警惕。錯誤或舞弊的論文,早晚會被其他學者發現。告證8號第6頁7108.9.5#東華大學財金系#王詩韻和許建隆的串聯提告,至少有助於釐清它們向媒體傳遞的「抄襲」,還有彰顯國立大學門神對許建隆荒腔走板舞弊的掩護。國立東華大學財務金融系助理教授王詩韻於民國103年間著作出版之「期貨與選擇權」教科書,因遭他校教授認有抄襲疑慮而由王詩韻主動將該書下架....王詩韻主動將書下架,是謊言!告證8號第7頁8108.10.3甲○○極度重視學術批判的社會貢獻,僅專注於國立大學教師之著作,對許建隆(背景:中國專科學校企管系五專部畢業、台北大學EMBA、台北大學企管博士、德明科大教師)著作之破例批判,是折損甲○○意圖實現社會貢獻、學術成就滿足感的水平。但因為許建隆利用舞弊著作升等、擔任財政部官職,甲○○為了維護社會公益,才暫時放棄實現原訂之批判國立大學教授著作的計畫,而專注於揭發許建隆之舞弊著作。《鏡週刊》所謂「由於該職務必須具備副教授資歷才符合派任條件,甲○○得知後便開始檢舉許的升等論文抄襲」,卻完全未報導甲○○發表的公開說明,更不曾向甲○○求證。告證8號第8頁附表:
(一)臉書粉絲專頁─學術詐欺:案例分析與知識社會學(貼文)編號日期內容出處1108.7.26關貿網路公司董事長許建隆,是德明科大撤除之副教授,原因是甲○○在2017/05/24向國際期刊檢舉許建隆升等副教授論文抄襲、造假。許建隆天真地以為可以翻案,透過許建隆特助賴婉君,在2017/06/20求請甲○○為許建隆的學術誠信與專業能力背書。甲○○基於許建隆被公然揭發詐欺行為之不勘,勉強同意為許建隆籠統的專業能力背書,但拒絕為許建隆學術誠信背書。然而,許建隆卻變造聲明書內容,欺騙國際期刊主編,謂甲○○承認對許建隆的檢舉案是誤會。許建隆的欺騙行為被期刊識破,致使舞弊論文被加速撤除程序。甲○○得知許建隆的連番詐欺行徑後,不再對許建隆的學術不端行徑隱忍,駁斥許建隆發布之諸多謊言。許建隆因此夥同賴婉君在2017/12/06向調查局指控「甲○○是學術蟑螂,以揭露其他人著作瑕疵來恐嚇獲取利益。」王詩韻也加入串聯指證甲○○對王詩韻恐嚇取財。本文針對許建隆和賴婉君向調查局、地檢署之證詞,證明當事人從事之偽證細節。本文倡議,唯有透過公然揭發和挑戰管理學界敗劣學術文化,才得以遏止部分不肖假學者對台灣納稅人的吸血惡行。告證9號第1頁2108.8.21況且,#許建隆邀約王詩韻聯手利用#新北地檢署與#台北地檢署,度甲○○兩面夾攻的策略,就是為虛脫甲○○,打擊甲○○揭露學術舞弊的士氣、正當性、公益性。如果甲○○退縮,就是對國家法益、社會法益的傷害。參見:https://www.researchgate.net/publication/000000000告證9號第2頁
(二)臉書粉絲專頁─學術詐欺:案例分析與知識社會學(網誌)編號日期內容出處1108.7.24‧標題:甲○○積極於「正當防衛」國家法益、人類文明公益‧內文節錄:以上事實說明,許建隆、賴婉君和王詩韻習於管理學術界的舞弊、包庇文化,以致於使用汙辱檢調、司法人員智慧與知識心態,濫用國家資源進行報復甲○○的揭弊貢獻。二、家登精密公司(上市交易代號3680)在2015年5月28日公告「104年股東常會改選董事及監察人當選名單」,許建隆董事持有1,495,073股,林靖獨立董事持有0股。家登精密在2016年8月16日公告許建隆辭任董事,又在2017年1月4日公告林靖辭任獨立董事,宣稱的辭任的原因都是「因個人生涯規劃」;事實就是國立台北大學的博士畢業生與教授,都獲得財政部提拔,要去擔任關貿網路公司與台銀證公司的董事長。林靖是許建隆在台北大學企管系的博士論文的口試委員,二人聯名發表多篇論文。暨南大學管理學院 林霖 院長,重用許建隆至暨南大學財金系與國企系,教導財務管理或管理學等課程,許建隆也與暨南大學財金系教師聯合發表財金論文。林霖在2017年6月22日被選派為關貿網路公司獨立董事。‧連結:https://www.facebook.com/notes/%E5%AD%B8%E8%A1%93%E8%A9%90%E6%AC%BA%E6%A1%88%E4%BE%8B%E5%88%86%E6%9E%90%E8%88%87%E7%9F%A5%E8%AD%98%E7%A4%BE%E6%9C%83%E5%AD%B8/%E5%8A%89%E4%BB%BB%E6%98%8C%E7%A9%8D%E6%A5%B5%E6%96%BC%E6%AD%A3%E7%95%B6%E9%98%B2%E8%A1%9B%E5%9C%8B%E5%AE%B6%E6%B3%95%E7%9B%8A%E4%BA%BA%E9%A1%9E%E6%96%87%E6%98%8E%E5%85%AC%E7%9B%8A/0000000000000000/?__tn__=HH-R告證10號第1、2頁2108.8.29‧標題:新北地院將「檢舉抄襲與黑函」刪減為「檢舉抄襲」‧內文節錄:一、從2014年底開始,王詩韻涉嫌利用化名「申正義」等黑函,連年對甲○○本人與服務單位,從事誹謗、恐嚇、騷擾之行徑,尤其是阻斷甲○○的發表著作與評論之管道。以上不倫、不法行徑迫使甲○○直接向王詩韻的東華大學電子郵件帳號,說明王詩韻可能面臨的刑事責任與民事賠償,以及掩護者將面臨的道德責難。王詩韻因此在2018年3月和許建隆聯手,共同向法務部調查局指控甲○○恐嚇取財,在2019年7月由新北地方法院審理。詎料新北地院將甲○○對王詩韻「檢舉抄襲與黑函」之表達,一律刪減為「檢舉抄襲」,又認定王詩韻未侵害甲○○之著作權,甲○○無權對王詩韻主張權利,而對甲○○判刑半年,得易科罰金18萬元。本文旨在公開所有證據,由社會公評新北地院法官判決是否合乎法理情?合乎社會法益、國家法益、普世之道德倫理?‧連結:https://www.facebook.com/notes/%E5%AD%B8%E8%A1%93%E8%A9%90%E6%AC%BA%E6%A1%88%E4%BE%8B%E5%88%86%E6%9E%90%E8%88%87%E7%9F%A5%E8%AD%98%E7%A4%BE%E6%9C%83%E5%AD%B8/%E6%96%B0%E5%8C%97%E5%9C%B0%E9%99%A2%E5%B0%87%E6%AA%A2%E8%88%89%E6%8A%84%E8%A5%B2%E8%88%87%E9%BB%91%E5%87%BD%E5%88%AA%E6%B8%9B%E7%82%BA%E6%AA%A2%E8%88%89%E6%8A%84%E8%A5%B2/0000000000000000/?__tn__=HH-R告證10號第5頁3108.11.19‧標題:收到科技部的來文‧內文節錄:我堅持了二年,才迫使科技部在今年11/7發文認定財政部關貿網路董事長舞弊升等副教授。請看我製作的舉證,如此明顯,導致國際期刊都撤除許建隆的論文,財政部與教育部仍然堅持許建隆沒有舞弊。‧連結:https://www.facebook.com/notes/%E5%AD%B8%E8%A1%93%E8%A9%90%E6%AC%BA%E6%A1%88%E4%BE%8B%E5%88%86%E6%9E%90%E8%88%87%E7%9F%A5%E8%AD%98%E7%A4%BE%E6%9C%83%E5%AD%B8/%E6%94%B6%E5%88%B0%E7%A7%91%E6%8A%80%E9%83%A8%E7%9A%84%E4%BE%86%E6%96%87/0000000000000000/告證10號第7頁
(三)臉書粉絲專頁─學術詐欺:案例分析與知識社會學(相簿—對鏡週刊 裴偉之 提告之相片)編號日期內容出處1108.10.09關貿網路許建隆跟賴婉君偽證告證11號第5頁
(四)臉書粉絲專頁─學術詐欺:案例分析與知識社會學(相簿—王詩韻許建隆翁順裕蕭朝興聯手卷證(新北地院108易326)之相片)編號日期內容出處1108.10.12‧貼文內容:圖檔"P015一定是關貿的支出.JPG"—在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相片內容文字:一、許建隆是詐欺,還有背信,他拿禮卷賄賂我撤案,三萬元的新光三越禮卷一定是關貿的支出。我沒有證據指控許建隆涉嫌教唆,但我可以控告許建隆對國家詐欺,還有對關貿公司背信。對這些舞弊、詐欺行徑,零容忍!二、拿禮卷賄賂我撤案,三萬元的新光三越禮卷一定是關貿的支出。告證12號第5頁2108.10.12‧貼文內容:圖檔"P025學術倫理教育中心.JPG"—在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相片內容文字:一、我最近指控「學術倫理教育中心」涉嫌舞弊,更指控關貿董事長許建隆多篇論文舞弊、造假,因而在剛剛遭在內湖文湖街收到攻擊。二、許建隆是詐欺,還有背信,他拿禮卷賄賂我撤案,三萬元的新光三越禮卷一定是關貿的支出。告證12號第7頁
(五)臉書粉絲專頁─學術詐欺:案例分析與知識社會學(相簿—高等法院108上易1980號之相片)編號日期內容出處1108.11.25公開科技部函文,許建隆論文涉及違反學術倫理一案成立告證13號
(六)審判筆錄及審判程序筆錄編號日期內容出處1108.7.2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326號審判筆錄‧節錄:至於許建隆的部分太誇張了,因為他真的沒有國中生程度,如果他在這邊我可以當面跟你們對峙,我可以跟你們證明他沒有國中生程度,因為他沒有國中生一般水平,他考上中國五專念了企管系,企管系唸完,現在在台灣要學歷很簡單,就是去台北大學,你要國立大學學歷就是到台北大學企管所,有企管博士可以拿,你要跟哪幾個老師跟著他研究,我也可以告訴你是哪幾個,其中一個就是證據第61頁寫的許建隆的指導老師,這邊我都有寫,許建隆的指導老師叫邱光輝,指導完他就到他的公司當獨立董事,暨南大學的林霖,被我逼離職去大陸,林霖也是一樣,聘請沒有財經專長的許建隆去暨南大學財經系教書,教完之後林霖當上關貿公司獨立董事,也是被我一直踢,現在兩邊都辭掉跑去中國大陸去了,結論,我要的就是著作人格權,還有我的公民人格權,他們高度涉嫌找人打我,一樣我照打回去,我就是讓所有事情公告天下,這也是保護我的方法,萬一我出了重傷被打死,這些人全部都是最大嫌疑人,我的陳述到這邊。告證14號第14頁2108.11.26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980號審判程序筆錄‧節錄:但是許建隆不一樣,他沒有唸過高中,他沒有唸過大學,他的程度也沒有普通國中生的程度,看他的論文就知道。可是現在台灣高教很崩壞,只要去唸個EMBA,透過賄賂,就是知道哪個老師想要計畫、想要獨董的頭銜,許建隆的老師讓許建隆一畢業就到了家登去當獨立董事,我為了此事檢舉他,尤其是他當關貿的董事,關貿的案子都是包給下游、都是要關係,許建隆、我沒有證據,但可以去調查他送給民進黨多少政治獻金、送給德明多少的計畫,德明科大這麼小的學校,之前有無拿過關貿網路的計畫?告證15號第1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