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緝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附民緝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緝字第30號原告留國豪被告 蔡子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0年度易緝字第15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麗瑛
法官蔡宗儒法官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勝彥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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