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894號上訴人 江曉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忠遠 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1月23日所為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書記官楊雯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