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苗小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苗小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苗小字第432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告 賴正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於民國109年5月11日死亡,而原告係於110年
5月19日始向本院起訴,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起訴狀上之本院收文章在卷可憑,是被告於起訴前死亡,無當事人能力,原告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顏碩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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