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76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福本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834號、100年度執字第14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福本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壹月。
理由
一、被告廖福本所犯如附表所示偽造有價證件等罪,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與本院以如附表所示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簡婉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廖福本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偽造有價證券│政治獻金法│├────────┼─────────┼─────────┤│宣告刑│有期徒刑6年│減為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89.8.4至89.8.9│93.11.5至93.11.17│├────────┼─────────┼─────────┤│偵查(自訴)機關│臺南地檢89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9809號│字第3756號│├─┬──────┼─────────┼─────────┤│最│法院│南高分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6年度重上更字三第│99年度中簡字第││││319號│3411號││實├──────┼─────────┼─────────┤│審│判決日期│96.12.17│99.12.21│├─┼──────┼─────────┼─────────┤│確│法院│最高法院│臺中地院││定├──────┼─────────┼─────────┤││案號│98年度台上字第│99年度中簡字第││││626號│3411號││├──────┼─────────┼─────────┤│判│判決│98.2.12│100.1.10││決│確定日期│││├─┴──────┼─────────┼─────────┤│備註│臺南地檢9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執│││第1512號│字第14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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