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7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7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70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仁傑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109年4月24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部分,應更正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案由欄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之處,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茲裁定予以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軒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書記官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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