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竹小字第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學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竹小字第825號原告 陳泰元 即足旺武陵養生會館訴訟代理人 賴品君 被告 王銘憶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學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所持有本票債權不存在,而被告住所地是在嘉義縣布袋鎮,有個人戶籍資料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新竹地方庭法官吳宗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書記官林一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