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402號原告聖陽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蔣明潔 被告 吳秉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書記官高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