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149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皓聖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皓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皓聖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8653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訴字第66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廖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書記官陳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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