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09號原告 任勇霖 訴訟代理人 林佳真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縣湖口鄉公所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34,5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97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書記官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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