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318號聲請人 李宛玲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 李長庚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竹縣○○市○○里○○鄰○○街○○○巷○○號3樓)於107年12月29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李宛玲(住:台北市○○區○○街○段000號4樓)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李長庚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該6個月期間,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李長庚之遺產負擔。
六、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葉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