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74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27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274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俊麟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20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俊麟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公然猥褻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害人AC000—H108053、AC000—H108054分別係民國九十一年二月、000年0月生,被告劉俊麟上揭行為時係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有被害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佐(見偵卷第八頁),且被告於警詢時亦供稱:「經過永康區大橋三街附近時,剛好看到學生下課,等到最後二個女學生經過時,伊就將褲子拉鍊拉下來,大約十秒後伊就將拉鍊拉上並騎車離開」等語(見警卷第三頁),核其所為,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公然猥褻罪,並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加重其刑。又被告雖同時對二位被害人為公然猥褻行為,惟公然猥褻罪既係侵害社會法益之犯罪,應論以單純一罪。爰審酌被告於學生通學及公眾往來之道路上,針對被害人公然裸露性器官,妨害社會善良風俗,並致被害人有被騷擾之不適感,惟均表示申訴而不提告訴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尚見悔意,兼衡其無前科、手段、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
(公然猥褻罪)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12074號被告劉俊麟男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里○○路000巷0
0弄00號居臺南市○○區○○街00號二樓之13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俊麟於民國108年6月12日17時26分許,在臺南市○○區○○○街00號前,基於公然猥褻之犯意,乘坐於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見有二名高中女生AC000-H108053、AC000-H108054(均未滿18歲,年籍詳卷)行經該地點,即拉下拉鍊裸露其生殖器,公然為猥褻之行為。嗣經AC000-H108053、AC000-H108054報警處理,而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俊麟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AC000-H108053、AC000-H108054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4張在卷可資佐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被告為成年人,而被害人AC000-H108053、AC000-H108054分係91年2月、00年0月出生,則於被告行為時係未滿18歲之少年,有被害人之年籍資料在卷足憑,被告故意對少年為上開之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為公然猥褻罪嫌,請依法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檢察官林怡君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書記官黃怡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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