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98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 王龍孫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54,27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35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85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書記官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