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22號再審聲請人 林義榮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 蘇珠屏 、 詹喜多 及 林睿忠 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05年度再微字第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然再審聲請人對上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上述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福來
法官何清池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書記官陳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