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竹簡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竹簡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竹簡附民字第9號原告 陳韋伶 訴訟代理人 喬國偉 律師被告 徐椲傑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0年度金簡字第8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王子謙法官王榮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書記官曾柏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