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票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票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票字第109號聲請人 陳建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秉禮 間聲請對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規定,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此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若欠缺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所提出之票據未記載本票文字,依上開規定,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票據法第11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民事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書記官江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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