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208號原告 李文祥 被告 胡氏 和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8年度交易字37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楊惠芬法官王凱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書記官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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