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92號原告 李丞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蓋發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柒萬零捌佰玖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書記官修丕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