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67號原告 張阿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桂花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且經本院通知原告陳報被告占有土地之面積及提出請求返還土地之最新登記謄本,原告亦未補正,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請求被告返還占用土地之價格),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俟將來測量被告實際占用之面積後,再詳實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書記官修丕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