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6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671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務人 李建德
黃雅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參萬柒仟玖佰貳拾陸元,及自96年11月15日起至民國110年0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李建德於民國94年02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