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司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434號聲請人 邱榮昇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就任全信蒸餾水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全信蒸餾水股份有限公司之登記址設於新北市汐止區,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憑,聲請人聲請呈報就任清算人事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呈報,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李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