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一一號
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後,已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五三七四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海洛因淨重零點壹公克係違禁物,應依法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扣案之海洛因係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 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四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麗真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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