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五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三三八二號、九十年度執字第五八六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業務過失致死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因轉讓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業務過失致死等三罪,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四日
法官李秋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