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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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五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一一○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毛重計壹點陸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計貳拾點玖公克,均應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先後於①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十五時許、②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二十一時三十分許、③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二十時五十九分許,三次為警查獲,並分別扣得①海洛因毛重○‧四公克、安非他命毛重十八‧一公克、②安非他命毛重二‧八公克、③海洛因毛重一‧二公克。茲因被告施用毒品之行為,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之前述海洛因及安非他命為違禁物,依法應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經核所附卷證,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四日
法官李秋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