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花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花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花簡附民字第1號原告 楊智欽 被告 陳振忠
桑介吾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花簡字第3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振忠、桑介吾被訴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淑媛
法官林敬超法官吳志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書記官李如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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