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42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74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七四二五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三一七三號,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六二四○、一六六六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不當之判決,改判仍論處上訴人甲○○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為常業罪刑,已詳敘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而刑之量定,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倘其未有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濫用其權限,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以為第三審上訴之理由。原判決於量刑時,已具體審酌上訴人之品行、生活狀況、犯罪動機、目的、對社會所生危害以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在法定刑內科處其刑,經核並無違法可言。上訴意旨,對於原判決究竟如何違背法令,並未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之指摘,徒憑己見,對於原審前述職權行使,任意指摘,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法官許錦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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