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59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967號原告 鄭宗仁 訴訟代理人 胡坤佑 律師被告 鄭美惠
鄭慈美 鄭慈厚 鄭慈宜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
理由
一、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
二、經查,本件訴之聲明係撤銷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79473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而被告於系爭執行事件中請求執行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0元。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書記官林霈恩